今天,未央法院民二庭法官给您讲述一个关于朋友之间委托炒股的故事……
姚某是一名股市资深“散户”,在 “朋友圈”内小有名气。2015年初,作为姚某同学的孙某也想入市一搏,便出资100万元交给姚某“操盘”,不到半年时间孙某股票增值到130余万元,对姚某的炒股能力更加认可,遂将收益部分追加投资,期待更为丰厚的回报。
2016年下半年,因股市下跌,孙某与姚某协商后取回投资款65万元,孙某在核实股票账户账目时发现有近60万元从股票账户支取。姚某称因股市不景气,已将款项转至期货市场,希望能峰回路转,没料想爆仓分文未剩。老同学姚某的人设在孙某心中顿时崩塌,姚某也感委屈,先前说好的投资有风险,亏损自负,遇到股灾谁也无力回天,现在倒好,
翻脸不认账,还将其起诉到法院,坚决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返还投资款的请求。
经过审理查明,孙某与姚某口头协商,委托姚某进行投资理财,对于投资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,孙某先后将130万元交姚某负责投资理财。根据股票账户显示,姚某在委托期间先后支取59万余元,其辩称用该款项用于投资期货,但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投资理财,法院判决姚某向孙某返还投资款。
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拥有闲置资金时,投资理财已成为大多数人财富增长的选择。但是在选择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理财方式时,应当慎之又慎。即便是熟人也要签订委托理财合同,对理财范围、内容、收益分配、风险负担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,做到有据可依。作为受托人,应对资金妥善管理、明确账目、审慎投资、重大投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。作为委托人,要充分注意市场风险和受托人人格风险,关注资金动向做好账户监管,做到理性投资。
(民二庭 黄宸瑞) 值班总编辑:马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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